組織章程

分類:隊務
2006/11/23 23:10

桃園逍遙遊登山協會章程

第一章       總 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(桃園逍遙遊登山協會)[以下簡稱本會]

第二條:本會以號召同好,推廣健康休閒活動,發揚『青山綠水任我行,自由自在樂逍遙』之精神,培養刻苦耐勞,團結互助,增強會員身心健康,自然環保之正當休閒活動,讓社會更為和諧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府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在桃園市永安路831號,會址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

 

第二章    任 務

第四條:辦理推動認識自然生態及景觀有關事項。

第五條:協助或指導社團,學校,機關有關事項。

第六條:辦理推廣傳授野外育樂技術等有關事項。

第七條:協助政府發展觀光及踏查開發新的登山步道等工作事項。

第八條:出版野外育樂技術研究或訓練有關事項。

第九條:透過會務活動及參與工作訓練服務潛能。

 

第三章    會 員

第十條: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或工作於本縣,對野外育樂,自然生態有興趣或贊助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。

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區分為個人會員,榮譽會員。

 一、個人會員:凡中華民國國民,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費,每年常年費新台幣壹仟元,入會費壹仟元(繳一次)得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
二、榮譽會員: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或一次贊助本會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者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,有發言權,表決權,選舉權,罷免權,被選權,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十三條:榮譽會員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,選舉權,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十四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決議,擔任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,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,(經催繳三個月後,仍未繳費者,喪失會員資格)

第十五條:會員如有特殊貢獻情形者,經本會理事之通過,得予適當獎勵。

第十六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加入本會。

一、有違反國策及法律有關規定之不當言行者。

二、因素行不良足以影響本會名譽者。

第十七條:會員有違背法令及本會章程與決議,經查明屬實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,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,

第十八條: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

一、未繳交會費又不履行會員義務而喪失會員資格者.

二、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三、會員以書面聲明退會者,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或款項均不予退還。

 

第四章   組織 與 職權

第十九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會員代表,召開會員代表

          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;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及其他選舉辦法,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

          行之。

第二十條: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分別組織之。

並以得票次多數之三人候補理事,一人為候補監事.遇有理事,監事出缺席時依次遞補原任所餘之任期,理事,監事之任期訂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本職務,但以三分之二席為限。

第廿一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常務監事一人,分別由全體理事、監事互選之。

第廿二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;對外代表本會。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推選之,任期一年,理事長不得連任。

第廿三條: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常務理事推選一人代理之;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

          一人代理之;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。

第廿四條:監事會為監察機構,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:

一、  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   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   選舉、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  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  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廿五條:前任理事長為本會名譽理事長。

第廿六條: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一名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名,由理事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

一、期與同屆理事相同,但有發言權,無選舉權,被選權,表決權與罷免權。

二、本會設有會章,基金,獎勵資深幹部等特別委員會主委由前會長擔任之。

三、本會設有總幹事一人、財務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第廿七條:本會設總務行政組,編輯資料組,嚮導計劃組,公共關係組,器材保管組,各設組長一人,副組長若干人,由總幹事遴選報請理事長核定聘任之。

第廿八條:總幹事及各組召集人職掌如左:

一、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指示綜理本會會務。

二、各組組長秉承總幹事之指導辦理各項業務,副組長協助之。

三、各組任務細則另定之。

第廿九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,制定並修改章程案。

二、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。

三、審查議決之年度預算與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。

四、討論並決定有關之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事項。

第卅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執行本會章程之規定及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。

二、處理本會財務收支與經費財產之保管及運用。

三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案。

四、聘請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選。

五、審核組隊,聘任幹事及隊長人選。

六、執行審查會員及辦理入會退會及移轉之事項。

第卅一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審查報告。

二、對理事會執行會務之提供改善意見。

三、會務之執行及列席理事會聽取報告。

四、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及預算之執行。

四、成立執行及研究發展長短期計劃部門。

第五章  會 議

第卅二條: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,定期會議應會議十五日前發函通知;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大會,由理事長擔任主席。

第卅三條:會員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卅四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並以過半數或較多之出席人數同意行之,理,監事會亦同,但左列事項之決議,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可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,會員之除名。

三,理事,監事之罷免。

四,財產之處分與團體之解散。

第卅五條: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,候補理監事全體列席,認有必要時舉行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。

第卅五條:理事,監事會議(含常務),不得委託出席如無故連續二次不出席時,視同辭職,其遺缺由候補理,監事依序遞補至所餘任期終了為止。

第卅六條:會員聯誼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由總幹事召集之,會員聯誼會得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作成建議案送請理事會參考。

第卅七條:會員聯誼之目的:

一,促進會員間聯繫,情感之交流及人類友誼。

二,擴大會友見聞以增進會員新知識及新觀念。

三,給予自我訓練的機會以培育社會領導人才。

經 費

第卅八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:

()會費收入:

.個人會員:常年會費:每年每人新台幣壹仟元,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(繳一次)

.榮譽會員:每年繳納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者。

()捐款收入:

()其他收入:

第卅九條:會員退會或被除名處分者其己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。

第四十條:前項所列收入不敷日常支出時,為維持會務正常發展,其經費來源則由全體理,監事共同籌措之。

第四十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,所有經費收支帳目,年度決算送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經監事會鑒核,提交會員大會追認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

第六章     附 則

第四十二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四十三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且為推展會務所必需者,得授權由理監事會,根據章程有關規定擬定各種實施辦法,提請會員大會審核通過後實施之。

第四十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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